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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学院开展“扬帆工程”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2-01-05
 

关于在学院开展“扬帆工程”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为资助和扶持家庭经济困难高校优秀毕业生,激励他们就业创业、回报社会,山东省慈善总会、山东省高校工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慈善总会高校分会、齐鲁晚报决定在山东省高校内开展“扬帆工程”。现将我院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2011届专科毕业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毕业生)可提出申请。

12011年认定的特困家庭毕业生。

2、特殊困难者优先。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

2)属于烈士遗属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持有《残疾证》的;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

3、品学兼优,曾在省、市级活动中获奖的优先。

二、 资助标准和方式

资助金额:6000

其他帮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援助,对其免费进行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在离校后半年内提供不少于2次适合自身特点的就业机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落实好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贴。同时,开展就业见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相关待遇,鼓励他们自主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和资金扶持政策。     

三、资助名额

全院共9人,各系候选人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

四、实施进程

1 、报名申请。 2012 16日前,各系调查 2011 届特困毕业生就业情况,组织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填写《山东省高校“扬帆工程”申请审批表》(附件2,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五份)。

2 、各系初审。 2012 1 6 前,各系按照分配计划对提出申请的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候选人后。将候选人名单、《山东省高校“扬帆工程”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烈士证、残疾证、省市级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上报就业指导中心,联系人:刘扬。

3 、复核。 2012 1 7 前,就业指导中心对各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定资助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慈善总会。

4 、资助金发放。 2012 3 月,省、市分别举行山东省高校“扬帆工程”项目资助金发放仪式。

5 、就业援助。 2012 3 月至 2013 1 月,各系对“扬帆工程”的对象强化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6、回访反馈。 对家庭困难学生进行救助后,各系要通过定期访问等方式,了解被资助者的就业情况和工作状态,对表现突出者要进行宣传报道,激励在校大学生向他们学习,同时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扬帆工程”。

五、 工作要求

“扬帆工程”是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的民生工程,各系部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评选,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要充分利用网站、校刊及宣传栏进行宣传,把“扬帆工程”和推动慈善文化进校园结合起来,作为培育青年学生慈善意识的有机载体。

 

 

 

 

就业指导中心

2012-1-4

附件:山东省高校“扬帆工程”申请审批表

审批表.doc